2009-12-06 15:41:47: Hu Wei
规范问题——胡蔚致南方周末职业规范委员会
经友人指点,方才读到《南方周末职业规范委员会对刘慧儒先生指控的调查结论》,作为当事人之一,不解之处甚多。又因为在此事中,行使审裁权的“南周职业规范委员会”却未公开联系方式,亦从未有人就此事与我联系,只好借网络一角问询。
“规范”是当下社会稀缺的东西,“南方周末职业规范委员会”以规范员工职业道德为圭臬,以树立新闻业规范为宗旨,值得嘉许。只是令人不解的是,既然展开规范调查,且刘慧儒先生在他的文章《文化作坊离黑店还有多远》已经提到,在下的遭遇与他如出一辙(刘文中写道:“我看到文中还引了北大日耳曼文学学者胡蔚女士的几句话,好奇心起,打电话去问。胡蔚说,记者夏榆也对她作了一个专访,为此她赶写了约五六千字,其中也是大段大段被他未加标识挪用了。”)为何至今不见《南方周末》与我联系求证?竟然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,稀里糊涂地“被“道谢和道歉。请问,道歉和道谢的诚意何在?
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,得出的这份“调查结论”里,提到:“本报在制作诺贝尔文学奖专题报道的过程中,编辑与记者由于沟通不足导致内容取舍有所不当的操作瑕疵,在割舍自述稿的前提下,在综述稿中对信息源的标注频次可以更多,本委员会谨此向刘先生和别的受访者以及广大读者致歉。”这段话非常拗口,事实却非常简单:署名夏榆记者的文章《诺贝尔新女王赫塔•米勒:我是在书桌前,不是在鞋店里》,全文3737字,其中2160字源自本人向夏榆提供的“专访答复”函件,已标识来源的130多字,未标识来源的2030字左右,是全文篇幅的54%。不知贵刊“职业规范委员会”的调查取证工作中,是否阅读过受访者的原始稿件?请“规范”地比证。再问“南周职规会”,新闻行业如何定义这种“操作瑕疵”?“标注频次可以更多”,非但不见警醒反悔之意,言外之意,是不是也“可以不标”?
由此,我只好遗憾地得出结论,新闻行业的道德规范,受访者的正当权益,看来并不是《南方周末》关心的对象。这份“调查结论”只是一个华丽的手势,平息舆情,安抚民心而已。
对于受访者个人来说,这是段令人不快的经历。对于倡导“规范”的南周来说,却事关诚信。因此,吁请《南方周末》引以为戒、尊重事实和规范,再莫掩耳盗铃、自欺欺人、乃至自毁长城。 胡蔚 2009年12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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