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10月26日

公眾的權利Allemansrätten

Allemansrätten這個字是瑞典古老以來主張人應該有的權利。
說的是什麼呢?人可以在大自然裡散步的自由,即使這個林子屬於私人的,也可以自由的穿越,或者在私人擁有的湖泊裡頭游泳,那也是人的權利。也可在那裡採花、夏天採莓子、秋天採菌子與草菇,只要不是法律指定保護的花果,這就是Allemansrätten!
我是在新移民的瑞典語課本,第一次讀到這個字,我瞎猜以為是英文的Human Right,原來這是一個很老的字,是瑞典自古以來依循的,人人天生擁有共享自然的權利。是瑞典獨特的一個字,在英語裡頭沒有相同的字義,我手上的瑞典語與英語對照字典上,此字畫上大大的藍色框底──說明了在英國與美國的私人領域觀念很強烈,只要一個標誌牌說是私人的林子湖泊不讓進去,產權的擁有者就據領了大自然。瑞典人把生而為人所擁有的大自然理念看得很清楚,產物權不等於據有自然權。顯然瑞典人也為此字感到自傲!
Allemansrätten個人的權利也必須遵循一些規矩:
一,我們得以在任何岸邊游泳,只要不是私人地皮的一部分。〈天啊,我原來把tomt應是地皮,誤以為是聖誕老人了〉
二,要是我們想散步就可以散步,想滑雪就滑雪。只要不是私人的地皮或農地。
三,我們得以在任何的水域划船。
四,只要不是受法律保護的保育植物,我們能採野草莓、香菇和花朵,但是不能破壞灌木跟樹木。〈我讀過的兒童漫畫《世界最強的小熊Bamse》,Bamse主張野花雖然好看,還是要它們好好的生長,送給奶奶的花還是自己去買吧。〉
五,我們不能在大自然裡頭丟垃圾。

寫後:這篇文章貼出來以後,好友Maiping建議宜翻為“公眾的權利”,比“人的權利”更貼近瑞語原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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